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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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16/8/27 14:44:12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五章财政管理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七章干部、工人队伍建设 第八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五峰土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五峰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领导和团结全县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和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八条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各民族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信仰宗教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本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建设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 第十五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六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章名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公民应逐步超过半数,并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公民应当逐步超过半数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经上一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章名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都应当有土家族公民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章名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地处高寒山区,山多田少,水能、矿产、林业、特产等资源丰富的特点和交通设施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的状况,实行坚持改革开放,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加速发展工业,农业、工业、商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荒芜、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农村的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自留地和承包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 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确定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确定地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并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自治县因地制宜地建立农、林、牧、特等商品生产基地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在农村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和健全生产服务体系。提倡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集体经济。鼓励集体、个人兴办或承包农场、林场、茶场、药材场,以及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等优惠条件,大力发展林业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和保护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组织和鼓励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绿化宜林荒山,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蓄积量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林政管理,管好用好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重视封山育林和护林防火工作,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家畜、家禽等畜牧业生产。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充实和发展畜牧科技队伍,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以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县境内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根据上级规定,自治县可以与上级有关部门在本区域内兴办的企业采取契约的形式,确定利润、外汇分成比例;自治县财政由此而增加的收入,作为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留用,不抵减上级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统一管理本县的生产建设物资,对于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的各类物资,除国家规定应专项使用的以外,可以根据需要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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