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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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常识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16/2/8 16:42:15

第一部分 家庭篇婚姻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一)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禁止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子女的抚养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应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那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原则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1)无过错原则新的《婚姻法》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转移财产在离婚时一方为了多占用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采取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形式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损害赔偿由于以下法定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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