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联系我们

姓名:易轶
手机:13241758094
邮箱:yiyilawyer@163.com
证号:13702200811695191
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协议离婚> 正文

协议离婚

离婚后一方不尽抚养子女义务,另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15/11/22 16:46:23

  前段时间笔者代理了一个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男方陆某与女方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小孩由男方抚养,但是,由于小孩目前不愿随男方,所以暂时跟随女方生活,待小孩长大愿意跟随男方生活后,再由男方接回抚养。

  小孩跟随华某生活后,陆某对小孩一直不闻不问,也没有探望过小孩。小孩日常生活的费用、上幼儿园的学费都由华某承担,小孩生病所需的治疗费也由华某承担。无奈之下,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华某抚养小孩。

  本人依法接受华某的委托。通过调查、分析,笔者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地了解,据此提出了代理方案,并根据代理方案调取了相关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开庭时,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陆某没有支付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未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2、原告有不错的经济收入,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双方所生的小孩;3、小孩随原告生活已久,与原告的感情很深。如果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小孩应变更由原告抚养。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并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在小孩跟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小孩生病也没有支付医疗费。故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电话联系

  • 13241758094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