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联系我们

姓名:易轶
手机:13241758094
邮箱:yiyilawyer@163.com
证号:13702200811695191
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协议离婚> 正文

协议离婚

离婚一方对另一方监护权的监督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16/7/28 14:46:22

  案例

  原告冯某女与被告道某男原为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子名为道路。冯某女与道某男于2002年9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五间赠与婚生子道路所有,道路随被告道某男共同生活,冯某女负担部分抚育费。至今,道路现年12岁。

  离婚后道某男有自己的住房而不使用,巧以与儿子道路共同生活为由私自占用道路的房屋至今已经6年,致使道路丧失房屋租赁收益若干。

  冯某女对道某男多次提出抗议:“房子是离婚时双方赠与儿子道路的,你和你的现任老婆不能居住!房子应出租,所得租金用来做道路的日常开支或为道路开专户存银行。”

  道某男对此抗辩说:“儿子道路是我的,房子是儿子道路的。离婚协议中约定:道路随我共同生活。所以我住道路的房子天经地义!要不然你也回来住?”

  就此发生纠纷,已经6年。冯某女奔走多方,无功而返。


  律师讲解:

  一、冯某女对此可以提出如下主张

  1、冯某女作为被监护人道路的母亲,虽然冯某女因为离婚事实致使现在未予被监护人道路共同生活,但是冯某女仍是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冯某女依法仍具有对被监护人予以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未免除其监护职责。现行法律仍然要求冯某女对被监护人道路的抚育费、生活中偶然出现的特殊费用以及或然出现的未成年人民事侵权行为与另一监护人道某男承担补充替代民事责任。

  2、基于前述主张的存在,冯某女继而可以提出下列主张:作为被监护人道路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冯某女有权对另一监护人即本案被告道某男的监护失职行为依法要求其纠正、立即迁出该住房,并有权对其所造成的被监护人道路的利益损失依法要求其向被监护人赔偿

  二、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规定,是冯某女主张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被监护人道路尚未成年,其财产遭受另一监护人即被告道某男的侵害,现被监护人道路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无法自主主张权利。冯某女系道路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冯某女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解释规定“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合法正当的。冯某女依据该解释第20条的规定行使诉权于法有据。

电话联系

  • 13241758094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